完成程序時間表
2012年5月4日,本協會執委會會議通過了「處理檢察官遭遇困難案件議定書」(The Protocol for the Conduct of Cases of Prosecutors in Difficulty)。
在議定書第二章寫道:「當檢察官、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協會主張遇到困難並請求協助時,本協會承諾應有到位的機制以確保有效、公正並及時地處理該請求,並進一步確認有達成妥適處理請求、滿足本協會目的及促進法治的等結果之必要。」
這個文件提供更多有關處理請求協助的機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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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應送至本協會秘書處。若請求誤送至本協會其他人、執委會或參議會成員,該人必須盡快將請求送至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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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將在不同的系統內登錄該請求,並在3天內透過電子郵件與信件傳送確認收據給提出請求的個人或組織。若有必要,秘書處會請提出請求者依議定書第三章第四條之規定盡快補充提出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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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會在收案後的3天內通知本協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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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與秘書長將在秘書處收到請求的10天內,對請求的內容進行評估,或在申請人完成補充資料後的10天內評估之,以時間在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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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議定書規定,該案不適宜由本協會進一步處理,則應建議執行委員會並請執行委員會認可該結論。秘書長於收到請求後的十四天內,會將該決定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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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案子是簡易的且事實明確,僅需本協會發表原則聲明及(或)出具支持信函,則主席在通知執委會後,於收案後的14天內對相關權責機構發出此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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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況緊急,但常務委員會尚未提出正式建議,主席在通知執委會後,得採取中間措施,即在收案後14天內對相關權責機關發出原則聲明,表示已收受請求,該事件可能已違反本協會之標準(及/或其他規定)而正在調查中,並尋求收件人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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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需進一步調查(非簡易),主席將在收案後的14天內將資料送至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係對理事長負責而去調查該請求,所涉及的協助請求,遵守時間框架,決定怎樣的回應是最有效率,確認可能的解決方案,草擬原則聲明及(或)支持信函,確認在權限範圍的管理機關誰應該作為代表,草擬官方文件/新聞稿,且提出策略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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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應自主席處收案後的4周內提出最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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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席接受常務委員會的建議,其將在3天內尋求執委會的認可;執委會將在1周內通知主席對於該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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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委會通過後,主席會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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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常務委員會需要更多時間調查,會在收案後4周內通知主席,且在可能範圍內向主席提出需延展的時間。主席在收到上開常務委員會之通知後3天內將上開情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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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更多時間調查,主席會讓申請人了解調查進度,最少一個月會通知申請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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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常務委員會決定派出本協會的事實調查人員至相關管轄區域內進行調查,主席認適當時,將於接受常務委員會通知其決定後3天內,通知當地的權責機關。主席會告知當地的權責機關關於此調查任務之本質,解釋事實調查人員將以本協會特別代表之身分作為,及請該權責機關對來者提供禮遇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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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調查完成時,常務委員會向主席提出最終報告。接下來將遵循上述第11與12條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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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回應請求的方式規定在議定書的第四、五、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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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會秘書處將登註所有請求、文件、回應,並蒐集所有案件之細節,同時成立圖書室便利未來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