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檢察官困難的常務委員會
協會憲章第八條第二款要求常務委員會應協助會員行為符合協會宗旨。而解決檢察官困難的常務委員會則在指導的議定書原則下運作,協助檢察官向協會尋求幫助。協會的重要角色在防護檢察官的利益,且基於議定書的宗旨,協會目前有清楚的程序來確保檢察官能在需要幫助時得到必要的協助。
當委員會從協會主席處收受案件,即進行調查、確認可能的解決方案、並提出建議。確認事實後,委員會就受公認檢察官原則拘束並依所涉管轄權的情況而提出建議。委員會的功能在確保檢察官的權益完全被保障,且相關議題在原則下被處理。
時間通常是重點,所以委員會有處理事務的時間表。該委員會需在收案後4周內完成案件報告,當然,在例外情況下,此時間限制可延展,例如需對特別的管轄權進行調查了解。協會主席收受報告後需在三天內提出於執行委員會確認,執委會需在一周內決定。
關於該委員會、立案的標準程序及完成程序時間表均在此可查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