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專業責任標準及基本職責與權利聲明準則

  1. 檢察官專業責任標準及基本職責與權利聲明準則IAP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and Statement of Essential Duties and Rights of Prosecutors)

於1999年4月23日經國際檢察官協會通過

 

前言

國際檢察官協會於1995年5月在聯合國維也納辦公室成立,1996年9月在布達佩斯正式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翌年在渥太華召開之會員大會通過本協會成立之宗旨,該宗旨目前為組織章程之第2.3條。最重要之宗旨之一為:

“..促進及深化為國際所公認,重要的適當與與獨立追訴犯罪之標準及準則。”

 

為支持該宗旨,南非RethaMeintjes擔任主席之委員會著手擬定一套檢察官標準。初稿在1998年7月向全體會員提出,最終版本於1999年4月在阿姆斯特丹之春季執行委員會中通過。

 

國際檢察官協會「檢察官專業責任標準及基本職責與權利聲明」為檢察官及檢察官間之國際行為準則。本聲明不應僅為陳義高調之聲明,而係各個檢察機關用以發展及強化自身標準所使用之作業文件。本協會未來將致力於全球推廣本標準並促進現職檢察官對本標準之使用。

 

檢察官專業責任標準及基本職責與權利聲明準則(本文)

鑒於國際檢察官協會之宗旨明訂於協會憲章第2.3條,且包括促進公平、有效、公正及效率之刑事追訴,以及推廣刑事司法行政之高標準及原則;

 

鑒於聯合國於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召開之第8次犯罪預防及罪犯處遇大會通過檢察官準則;

 

鑒於國際社會在聯合國人權宣言( the United Nations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及其後之公約、協定及其他文件中揭櫫人類之權利及自由;

 

鑒於公眾對刑事司法體系公正信心之需求;

 

鑒於檢察官在刑事司法行政中扮演重要角色;

鑒於各司法管轄領域的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介入之程度有所不同;

鑒於起訴裁量權之行使為重且嚴謹之責任;

並鑒於該權力之行使,應儘可能公開,不違人權,注意避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且應客觀公正行使;

 

國際檢察官協會茲通過所有檢察官專業行為標準及基本職責與權利之聲明如下:

  1. 專業行為

檢察官應:

  1. 隨時維持專業榮譽及尊嚴;
  2. 始終依據法律及其職業倫理守則來執行職務;
  3. 隨時行使最高標準的公正及專注;
  4. 隨時掌握相關法律的發展趨勢;
  5. 盡力在客觀上展現一致性、獨立性與公正性;
  6. 總是保護被告公平審判之權利,特別是確保對被告有利之證據,能依據法律或公平審判之要求予以開示;
  7. 經常為公益服務並維護公益,尊重、保護並堅持人性尊嚴及人權之普世概念。
  1. 獨立

2.1  起訴裁量權之行使,如符合特定司法管轄領域之規定,應獨立為之,不受政治力干涉。

2.2   倘非檢察機關有權對檢察官給予一般或特定之指示,該等指示應:

  • 透明;
  • 在法律授權範圍內;
  • 符合為確保事實上及概念上檢察獨立之既定準則

2.3  非檢察機關指示起訴或不起訴之權力,亦應依此方式辦理。

  1. 公正

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不畏懼、不偏頗、無偏見。

特別應:

  1. 公正執行職務;
  2. 不受個人或團體利益及公共或媒體壓力影響,僅關注公共利益;行為應客觀;
  3. 對於有利與不利犯罪嫌疑人之相關情況,均一併注意;
  4. 根據當地法律或公平審判之要求,確保已提出所有必要及合理之訊問,並公告偵查結果,至於相關爭點是否有助於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在所不問;及
  5. 時常探求真實及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並依據法律及公平之指令,讓正義在社會、被害人及被告間得到伸張。
  1. 刑事程序上之角色
  2. 檢察官應公正、一致、迅速的執行職務。

4.2檢察官在下列刑事程序中應扮演積極角色:

  1. 依法或實務有權實施犯罪偵查,或指揮警察或其他調查機關時,應客觀、公正且專業;
  2. 監督犯罪偵查時,應確保調查體系遵守法律規定,並尊重基本人權;提供建議時,應保持公正及客觀;
  3. 刑事訴訟程序之發動必須基於可靠且合法的證據,缺乏上開證據時,即應中止該程序;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堅持案件要公正起訴;且不得逾越證據所能證明之範圍外;及
  4. 根據當地法律或實務,於監督法院判決之執行,或執行其他非檢察事務時,均應符合公益。

4.3 檢察官應:

  1. 保守職業上之秘密;
  2. 依法律或公平審判之要求,在被害人或證人之個人利益已被影響或可能被影響之情況下,審酌被害人及證人的觀點,其合法利益及可能關切的問題,並確保被害人及證人受到權利之告知;如被害人得向上級機關或法院尋求賠償者,應將該權利告知;
  3. 與法院或其他相關機關合作,共同保護被告之權利;
  4. 依據法律或公平審判之要求,儘速向被告揭示不利或有利之相關資訊;
  5. 檢視提出之證據,確保證據之取得係合法或合憲;
  6. 拒絕使用經合理確信,認相關證據係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之人權等非法方式,或以構成刑求或殘酷待遇等特定方式所取得者,應拒絕使用;
  7. 對於實施上開非法方式者,應採取必要的行動;及
  8. 根據當地法律及公平審判之要求,在完全尊重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之權益,且其情節適當者,得考量是否撤回起訴,附條件或無條件中止程序;特別是被告為年輕人時,宜考量轉向處遇。
  1. 合作
  1. 為確保起訴之公平及效率,檢察官應與國內或國際警方、法院、法律專業人員、選任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合作;
  2. 並根據法律及互助之精神,為其他司法管轄領域的檢察機關或同行提供協助。
  1. 授權

為確保檢察官得以獨立並依照本準則執行專業責任,檢察官應免於政府之專斷行為。一般而言,檢察官應有權:

  1. 執行專業職務時,免於威脅、阻撓、騷擾、不當介入或無故遭致不當之民事、刑事或其他責任;
  2. 檢察官因正當執行檢察職務,致其與家人之個人安全受到威脅時,當局應人身保護;
  3. 獲得與檢察官執行職務之重要角色相當合理之工作環境及適當薪俸,且其薪俸或其他福利不得任意刪減;根據任用或透過選舉產生的特別條件,明訂合理的任期、退休金及退休年齡;
  4. 根據客觀因素任用及升遷,特別是專業資格、能力、廉潔、表現及經驗,並依據公平及公正之程序決定之;
  5. 在被指控行為逾越適當專業準則,而需要進行懲戒程序時,應根據法律或法令,進行迅速及公平之聽審;
  6. 在懲戒聽證會中獲得客觀之評鑑及裁判;
  7. 籌組及參加專業協會或其他組織來代表檢察官之權益,藉以提升其專業訓練並維護其身分;
  8. 免於配合非法命令,或與專業準則或倫理相悖之命令。

 

資訊

本協會、協會人員及委員會及預定之會議及其他活動之資訊可向本協會之秘書長取得。

 

地址:Hartogstraat 13, 2514 EP The Hague, The Netherlands

電話:++31 70 363 03 45

傳真:++31 70 363 03 67

電郵:info@iap.nl.comsg@iap.nl.com網址:http://www.iap.n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