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檢察官協會
司法互助
最佳實務系列4
國際合作
檢察官於刑事案件獲得司法互助之基本指南
國際檢察官協會出版
主席序言
最佳實務系列4是實現國際檢察官協會下列憲章宗旨的另一個重要步驟:
「協助各國檢察官打擊組織犯罪與其他犯罪:為達此宗旨:
在蒐集及提供證據、追蹤、扣押及沒收重大犯罪所得、以及追訴在逃嫌犯等方面,要促進國際合作;並加強國際合作之速度及效率。」
在便利檢察官與各國檢察機關間的情資交換上,此系列也將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俾促進全球共同打擊犯罪,並培養良好的專業合作關係。
2004年9月5至10日國際檢察官協會在韓國首爾舉行第9屆年會,該會議主題是「不同的制度,相同的目標」,對於「檢察官於刑事案件獲得司法互助的最佳指南」之需求,更加彰顯。該會議對於已經獲得的成果表示肯定,並期待「最佳實務系列」更新版的推出。
若犯罪是發生於國際層面上,某管轄權區域內的檢察官在決定是否起訴時,經常苦思如何在偵查中獲得協助,決定是否起訴或實行公訴時也是如此。這項工作涉及到可能的協助範圍:訊問證人及取得潛在證人的證言、取得外國證人的證詞、取得其他證據資料、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域搜索住所、監聽、控制下作業( controlled operations)、扣押和沒收犯罪所得、安排受刑人赴境外作證、送達文書等等。
對實務工作者而言,從不同管轄權領域與各國法律迷宮裡要找到出路,是相當艱鉅的任務。本文無法為每一個問題提供完整的答案,因為每個國家的特別規定實在過於繁雜瑣碎,無法在一篇文章內臚列詳盡。但是本文可提供檢察官方便跨越的地形圖,以及能指引目的地的路標。
我們要特別感謝英國海關負責人Annabelle Bolt的貢獻,他主導製作了這本指南,並為此奉獻了相當長的時間和專業。當然秘書處也提供了許多協助,許多會員國也提出很有價值的建議。
這是檢察官成為國際檢察官協會的會員後,能獲取實際利益的例證,未來還會有更多類似案例!
Nicholas R. Cowdery A.M. Q.C.
國際檢察官協會主席
前言
國家之間存有邊界,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但對犯罪份子而言,其心目中並無邊界;律師都知道自己的制度為何,但犯罪份子才不在乎他們違反了那個制度。過去五十年來,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歐盟、大英國協和世界各地許多區域性的組織都已經採行與刑事法律相關的各種不同方案。在更早之前,許多國家會締結雙邊協議,以協助彼此移交罪犯。
今天往來日益密切的世界中,遏制犯罪的藥方就是合作,並對於影響我們的犯罪,制定共通的定義。
本手冊旨在為檢察官介紹,在相關資料及證據在國外時,該國有何種協助及其途徑,以強化其對犯罪的偵查與追訴。
對於不常處理跨國犯罪的檢察官來說,要瞭解如何獲得協助及可以獲得什麼樣的協助,並非易事。他們通常從本國管轄領域內所能取得的證據資料開始調查。在其他國家蒐證有許多未知數,不但法律制度不同、程序互異、又有語言障礙,也是造成檢察官將國外蒐證視為畏途的原因。
雖然國際合作一直為大家所重視,但要做什麼、怎麼做,這些的基本知識卻不必如同製造火箭的科學一樣複雜難懂。每個檢察官都必須要跨出第一步,雖然第一步必定是個挑戰,但不是永遠無法超越的挑戰。
這本手冊是為檢察官們初步瞭解司法互助的途徑而設計。這並不意味著本手冊是所有智慧的匯集,而僅僅是提供一個簡單的路線圖,便於按圖索驥並引導深入學習,至少是加強打擊犯罪合作的一個開始。
第一章
起點●
何謂司法互助?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它是檢察官與法院所使用的工具。在啟動刑事程序或持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時,為遂行調查之目的,它可將請求協助提供資料及證據文件,從某管轄領域傳到另一個管轄權領域。
司法互助有何格式要求?
請求文件將會使用本國法律體系中的標題。「委託書(commission rogatoire)」這個名詞是源自大陸法體系,「請求書(letter of request)」此一名詞則是從英美法體系而來。法國法定義「委託書」為:具有管轄權的治安法官委託具有相同權力的另一名治安法官的官方文件,或委託警察執行一項或多項調查後交給治安法官所屬法院之文書。
請求書或委託書涉及一法院向他法院、或某司法機關向他司法機關提出請求,要求取得證人在被請求國法院的具結文書、要式證詞紀錄以及彰顯證人自願性的文書。如果證據是在法院面前取得的,法院將會出具證明。至於是否必須是要在法院所取得的證據才可以受理,則由本國法體系決定。
這些文件會有不同的效果嗎?從起草的角度來看,它們幾乎是相同的。無論法律制度如何,司法文件類似於訴狀,在執行請求時,外國司法機關可能因此啟動司法程序,這點必須注意。
規則1
你送出的文件會對司法機關及公眾公開並接受檢視,而文件內容必須以最嚴謹的態度來完成。這些文件並非當然要保密,惟請求內容如必須要嚴格保密者,應在請求書的封面註明清楚。
第二章
可以請求什麼?
可以透過司法互助取得的協助項目,最常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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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interview)證人及證人的自願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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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人至被請求國的法院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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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所持有的證物,例如依法院命令所取得的電信文件、電話紀錄、電子郵件、傳真清單、用戶資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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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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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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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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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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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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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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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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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或程序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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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囚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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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書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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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協助執行時允許他方官員在場
上述各項並非必然獲得准許,仍須視本國法及被請求國的法律而定
規則2
僅限於本國法授權,且該請求對於犯罪追訴能獲得額外的證據價值時,始得請求他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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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追查者(What cannot be sou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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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請求的情報資訊可能會啟動被告不詳或犯罪尚待特定的調查,但透過雙方官員的合作或有成案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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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的資訊與調查或法律程序並無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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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執法人員到境外行使本國法的權力來執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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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共同遵循之通用準則
提出請求時,應考慮實質和程序法的共同原則。下列各項是所有法律制度普遍接受的通用規則,應該獲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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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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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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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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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犯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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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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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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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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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原則
○明確:
請求書應相當明確的說明,證據現存於被請求國,至少應具備證據存在的合理可能性。如在被請求國必須使用強制處分才能取得該證據者,通常必須顯示,為何該特定證據與你的追訴有關。
○機密:
有些請求包含機密資料,例如嫌犯的銀行帳戶細節,這通常要透過法院命令始能取得,因此,清楚陳述這些資料與你的訴訟程序相關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要求對方執行你的請求必須具有高度機密性者,請陳述理由。但無法保證執行請求時可以完全保密,請詳見下述「揭露」。
○揭露:
當審酌請求是否包含敏感資訊時,應瞭解有些國家執行請求是在公開法庭進行的,除非有正當理由讓聽證在不公開情況下進行。
○雙重犯罪原則:
在財務犯罪案件,如果在尋求協助時,相關追訴程序尚未展開者,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或是雙方存有雙邊協議的情況下才會被同意。同樣地,若請求核發搜索票,在許多國家也都要求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誹謗:
最好要避免在請求書中作出未經證實之指控。當未經證實的指控在公開法庭被揭露時,名譽受損者可能會提出相關民事訴訟。
○人權:
草擬請求書時,千萬要確保請求書所述主體或第三人不致造成實質或潛在的人權侵害。
○比例原則:
請求實施強制處分時,必須合理考量到請求的證據與調查中犯罪嚴重程度的關係。若不符合比例原則,此請求通常都會被拒絕。
○關聯性:
在請求書詳載的犯罪事實與請求協助之間建立直接的聯結關係,亦即認定證據存在於被請求國內。例如在洗錢案件中,金流移轉至特定銀行、最近曾至被請求國旅行、有嫌疑的資金業經公告、或是資金在被請求國扣押。
○互惠原則:
這是司法互助的重要基礎,如果在你的司法體制內,無法提供他國權責機關強制處分的司法協助,你就無法要求他國代你實施強制處分。如果你要求無法互惠對待的協助,必須在請求書的封面清楚說明,而被請求國得以無互惠對待為由拒絕請求。所有的請求必須聲明互惠原則。因此,在擬定請求書時,請先確認你的本國法及任何有效條約的條文。
請求會被拒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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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請求涉及一事兩罰(指同一行為前已被追訴、定罪或已被宣告無罪)將會被拒絕。每個國家對一事不兩罰的解釋不一,有些國家以「終局判決」為準,有些國家則以「行為的過程(course of conduct)」來判斷。如果有一事兩罰的顧慮時,被請求國將會要求出具保證,如果沒有給予保證的話,請求將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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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請求將使調查或追訴產生預斷或偏見時,被請求國會延緩執行該請求,直到預斷或偏見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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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請求國並無法律依據可提供該請求之任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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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國無法提供互惠待遇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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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具備雙重犯罪原則時(where dual criminality is requir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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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該請求時可能對於主權、安全、公共秩序或重要利益產生預斷偏見時
第三章
草擬請求書
請求書並無國際通用的格式,但實務上已有許多最佳範例。就如同許多國家一樣,聯合國也有提供範本。必須注意的重點是,你的請求將會到另一個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內執行,因此,你的請求必須在他國法系中能夠遵循適用。請求書旨在找到相似性,而非差異點。你並不須要了解所有法律體系才能達到合作的目的,但是必須以邏輯方法並提供足夠的資訊,你的互助請求始得執行。
小冊子的背面包含了司法互助請求的案例,有助於草擬請求書。
如果你已經知道被請求國的法院或檢察機關,可將請求書直接寄送到該處。如果無法將請求書傳送到法定的主管機關,本國主管機關會確保該請求適當地傳遞過去。大部分的國家都有「主管機關」可以傳送司法互助的請求,可能是司法部(法務部)、國際事務部、檢察總長辦公室或外交部。根據聯合國相關公約,應該通報的主管機關,在聯合國網站應該可以查詢到。
展開司法互助的請求應以介紹你自己並清楚陳述你的主管機關開始。例如,「我「名稱」身為一個合法授權的檢察機關」或「我「名稱」身為權責的司法機關」。
○誰?
明確地指出請求書上的主體是誰,提出他們的全名、生日、出生地、國籍(如果知道護照號碼的話,亦應提供)以及經常居住地。在不能明確知道其姓名時,仍可提出請求,但必須盡可能提供足夠的資訊以確定該人的身份。
○內容?
請描述正在調查的罪名或犯行。若能寫出在本國法中,精確的法律用語,將更有幫助。將包含相關犯行的刑法條文與法規內容附加在請求書之後,這將有助於被請求國確認請求書所指犯行為何,並因此找出其相對應的本國法規定。
將相關犯行提供簡要大綱並標示證據,使其達到合理懷疑的最低標準。
提供重要的核心事實才可以確保得到被請求國的協助,而非將所有卷宗全部交給被請求國。
例如,嫌犯A與B在2003年9月12日從X國出發抵達(被請求國)港口時,海關/警察/港口官員發現他/她與C(不論已知C的身分或現在才知道C的身分)會合,因此跟蹤他們的行動,之後看見他們進入位在___(地址)的銀行。在此之後,A、B兩人與C分手後至___,並在該地遞交一個包裹給他人。
簡要說明你主張的犯行所須要的證據,只須要具備關鍵的事實與資訊,並不是全部案情。
○請求協助
詳載你要請求的協助以及特定的時間,這是非常重要的。
○搜索住所
如果要求搜索住所,除了指出地址之外,也要具備搜索的理由及想要透過搜索取得何種與案件相關的證據。該住所與你的嫌犯之間的關聯性,亦須在請求書中摘要說明。如果沒有提供這些資訊,請求會被拒絕或延緩執行,直到補充足夠的相關資訊為止。
○電話紀錄
請求電話紀錄必須指定期間,且與所指控的犯罪相關。如果期間太長的話,可能會不符合比例原則、且侵害人權與隱私,以及違反被請求國的資料保護法。
如果被逮捕之人持有他人的電話,而需要該他人更多的詳細資料,此時必須考慮要減少無辜第三人的詳細資訊暴露在請求國案卷內的風險。舉例來說,如果該電話號碼經常出現在嫌犯的通聯記錄上,請求即有充分的理由;但如果該電話號碼只是偶然出現,則需要更多的證據來支持你的請求。
○銀行帳戶細節
請求書內應有銀行住址和名稱,或者帳戶號碼以及帳戶持有人(如果知道其身份),以及其他可以協助辨識該帳戶的資訊。
○訊問證人
如果要訊問某人,必須告訴被請求國,是以證人身分或嫌疑人身分來訊問。如果要訊問某人,則將適用被請求國的法律。有些國家有自願陳述的規定,有些國家則採用司法程序進行。如果需要在法院中具結作證以便符合本國法的程序規定,則必須在請求書中說明清楚。如果依本國法要具結作證始有證據能力者,最好在請求書中敘明。如依本國法規定,自願作證具有證據能力,且依被請求國的法律規定亦同者,該訊問得不在法庭為之。如果請求以嫌疑人的身分訊問,而請求國尚未對該嫌疑人進行偵查程序者,此項訊問極可能不被接受。
○准許請求國官員至被請求國參與執行
在某些案件當中,可能會允許請求國的執法官員至被請求國參與執行該請求。
必須記住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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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明確的雙邊協定,即無權在另一個領域內執法,因為此種行為可能被視為侵犯他國主權。如果希望本國官員在場在場參與執行者,應在請求書中清楚陳述,否則該請求將會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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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確定派遣執法人員到被請求國,將有助於該請求正確迅速地執行完畢,而你即檢察官要決定,他們在場究竟在實質上是有益的或者是個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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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執法人員被派遣到被請求國去,必須明確告訴他們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因為,由此衍生的問題與誤解,將會對案件本身,甚至未來的合作都造成持續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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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請求國執法官員的非正式接觸並無不可。但與被請求國的民眾作非正式接觸有爭議了,因為這可能相當於片面執行,且可能會牴觸被請求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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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請求
一旦提出請求之後,如果還有後續請求或想要更正一些細節,唯一的方法就是再草擬一個補充請求書,而不是直接更正或重送原請求書。
每份請求書都必須說明司法互助所依據的法律基礎。細節會在下一章說明。如果你的國家是多邊協定的成員,你必須檢視一下被請求國是否也是成員之一。如果你與被請求國之間有雙邊司法互助協定,這就是所謂的法律基礎。如果找不到任何法律基礎可以支持你的請求,可能必須仰賴「禮讓與互惠原則」。
這個原則在被請求國的法律准許時,始得提供協助。有些國家必須有條約或備忘錄,才能提供協助,否則將無法提供協助。
通常你的請求應以被請求國的語言為之。最好的方式是,除被請求國的語言外,再加上你的本國語言。如此在翻譯不清楚或被請求國要求進一步解釋時,可釐清不同語言間的混淆。
草擬請求書並翻譯完成後,要送到本國的主管機關或外交部。如此方可確保請求書會依適當的機制傳送到被請求國。
執行請求所需時間可能因個案而異,但如請求是非常急迫或者因為配合審判日期而有時間限制時,必須清楚說明,以便對該請求採取快速方式執行。如果對於每一個請求都要求急件處理,將招致反效果。因此,請確認案件確實迫在眉睫時,始得請求快速執行。
規則3
檢查你的請求書,確定你的名稱、內容細節以及附件全都備齊了。如果你本國的程序在請求結果回報之前已經終結,請記得透過本國適當管道通知被請求國,告知被請求國不用再執行該請求,這樣才不會讓被請求國的主管機關浪費時間與資源去蒐集你已經不需要的證據。
收到請求的執行結果時,只能依請求書上所載之目的使用。由被請求國送達的原始文件,在刑事程序完畢時,全部都必須寄回,除非對方有明確說明無須返還。
如擬在請求的審判程序外使用該執行結果,必須再度取得被請求國的額外同意。
第四章
法律基礎-國際架構
國際或跨國犯罪可以分成重大犯罪,例如戰爭犯罪、危害人類罪、恐怖行動、刑求、毒品犯罪、環境犯罪等;以及須跨國實施的國際性犯罪,例如販毒、人口販運、詐欺、貪汙以及某些類型的組織犯罪。
在多邊架構的國際文書中,最重要的是聯合國毒品貪瀆與組織犯罪公約。在區域性層級,則有歐洲理事會的許多條約可以處理刑事案件、洗錢與犯罪所得的司法互助。最後,則是有許多國家也已經有雙邊條約來規範司法互助。
下列是許多有用的文件清單,但這並不是全部的資訊,檢察官們必須在自己的法律體系裡進一步搜尋相關資訊。
聯合國
1961年聯合國毒品單一公約(Singl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 1961)
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Convention on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1971)
1972年單一公約附加議定書(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Single Convention 1972)
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毒品和精神藥物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1988 )
2000年打擊跨國組織犯罪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sed Crime 2000)
2003年反貪腐公約(Corruption Convention 2003)
英聯邦
「哈拉拉方案(Harare Scheme)」不是條約或公約,而是用來協助大英國協會員國之間的互相請求。
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45個成員國與4個觀察國(加拿大、日本、南非與美國)
1959年刑事犯罪互助公約(Convention on Mutu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1959)
1978年附加議定書(Additional protocol 1978)
2001年第二附加議定書(Second additional protocol 2001)
1990年清理、搜索、扣押和沒收犯罪所得的公約(Convention on Laundering, Search, Seizure and Confiscation of the Proceeds of Crime 1990)
2001年網路犯罪公約(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2001)
歐盟(European Union)
1990年申根條約實施公約(Convention implementing the Schengen Agreement 1990)
2000年歐盟會員國間司法互助公約(Convention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between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00)
2001年議定書(Protocol 2001)
歐盟會員國之間
歐洲司法合作組織(Eurojust)
歐洲司法網絡(European Judicial network)
網址:
www.un.org
www.thecommomwealth.org
www.coe.int
www.europa.eu.int
www.eurojust.eu.int
www.atlas.mj.pt (需要密碼始得進入)
規則
規則1
請求的文件可能對司法機關及公眾公開,並供檢視,文件內容應以最謹慎的態度來完成。
規則2
只有在本國法授權以及該請求所得證據對犯罪追訴有額外價值時,始得
請求他國協助。
規則3
檢查請求書,確定名稱、內容細節,以及附件全都備齊。